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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许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应诉,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原告许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褚文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贵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不孝敬父母。在我生病期间对我漠不关心,并转走婚后的共同财产,还向我提出离婚,以至我心灰意冷,身心疲惫。被告与原告结婚时隐瞒了自己患囊腺瘤的事实,婚后未能生育。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原告许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原、被告结婚证1本。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证据二、被告张某病历1份。证明被告患病的事实。证据三、银行存取款明细1份。证明被告将共同存款40000元取走。被告张某辩称,结婚情况如原告所述。但我并没有隐瞒自己患病的事实,婚前我就如实告知了原告。婚后我尽到了为人妻、为人媳的责任。2014年我手术切除了一侧输卵管,原告及其家人认为影响生育,所以就开始对我冷淡。而且原告还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给我的精神造成了伤害。我现在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原告应该对我进行赔偿。被告张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病历1份。证明被告患病未到条件更好的医院治疗,导致身体受到伤害。证据二、双方结婚时被告购置嫁妆的发票。证明被告所购置嫁妆的价值。经庭质证,原、被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均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4年8月,被告因患囊腺瘤在下辛店卫生院住院治疗,切除一侧输卵管。此后,双方开始发生矛盾,原告独自外出打工,被告则回娘家居住。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处理家庭事务是夫妻共同生活中的一部分,只有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误解和隔阂才能真正消除,不能将发生家庭矛盾的责任归咎于其中一方。双方应从有利于家庭团结、互助互爱的角度出发,加强沟通和交流。原告许某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许某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褚文奇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九日书记员  管军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以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