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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瑞军与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军,吴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45号原告王瑞军,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吴强,河北省滦平县人。委托代理人田清洁,河北省滦平县人。委托代理人万文柏,河北省滦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军与被告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瑞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瑞军撤回对被告吴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瑞军负担。审 判 长  赵晓月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