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瑞军与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军,吴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45号原告王瑞军,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吴强,河北省滦平县人。委托代理人田清洁,河北省滦平县人。委托代理人万文柏,河北省滦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军与被告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瑞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瑞军撤回对被告吴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瑞军负担。审 判 长 赵晓月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