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何某丁,许某某,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官刑二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男,汉族。系本案被害人史某某丈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乙,男,汉族。系本案被害人史某某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丙,男,汉。系本案被害人史某某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女,汉族。系本案被害人史某某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丁,男,汉族。系本案被害人史某某之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以上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诉讼代理人杨柯,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人许某某,女,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杨婷,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民事部分特别授权代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系本案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官检公一科量建(2015)72号量刑建议书提出对被告人许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何某丁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松出席法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及其共同诉讼代理人杨柯,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杨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晶锐”牌小型轿车,由昆明市白龙路昆明理工大学家属区院内驶出,并沿门前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横穿白龙路东向西方向车行道左转弯时,遇被害人史某某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步行横过白龙路至该处,许某某所驾车车体与被害人史某某身体左侧相碰撞,致史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被害人史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8月16日死亡。经鉴定,史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责任认定,此次事故形成原因是许某某驾驶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所致,被告人许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某某无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晶锐”牌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某某,2011年12月29日,被告人许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某某协议离婚时,该车辆已分割给被告人许某某所有。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何某丁共同诉称:因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史某某死亡,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许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某某连带赔偿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死亡赔偿金116180元;2.营养费65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4.护理费5200元;5.误工费24000元;6.交通费、食宿费30515元;7.丧葬费额外支出122155.9元;8.精神损失费30万元,以上共计600000.9元。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费用,被告人许某某表示对死亡赔偿金予以认可,其余均不予认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某某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认可,且愿意承担连带责任。本院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对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116180元。因被告人许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某某对该项诉请均无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2.营养费650元。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实际入院治疗,根据其伤情确需发生营养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该项诉请符合事实及法律,本院予以确认。3.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经被告人许某某确认真实性的住院费发票复印件证实本案被害人因伤住院13天,根据云南省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0元/天,故本院依法支持其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4.护理费5200元。被告人许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某某对该项诉请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护理证明已能证实被害人住院13天期间需2人护理,但其主张每人每天需护理费200元过高,本院按照每人每天发生护理费150元计算,酌情支持其住院期间护理费3900元。5.误工费24000元。本院认为,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虽未提供误工人员收入证明,但本院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被害人死亡处理后事需4人花7天时间处理计算,每人每天酌情支持误工费150元,共计认定其误工费4200元。6.交通费、食宿费30515元。因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交通费、食宿费过高,其提供的交通、食宿费发票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故本院根据实际需要酌情支持其交通、食宿费2000元。7.丧葬费额外支出122155.9元。因其该项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8.精神损失费30万元。因该项费用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定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史某某死亡造成死亡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8230元(以上费用被告人许某某已预缴至本院)。被告人许某某提出案发后为被害人史某某垫付过相关费用共计134303.98元,并提供医疗费发票、收据及何某丙出具收到5万元丧葬费的收条证实,其主张丧葬费支付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应当在本案中折抵其他费用。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提出,被告人许某某垫付的上述费用不在本案诉请范围内,与本案无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丙对收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根据被告人许某某提供的证据认定其在案发后为被害人支付过住院费68211.20元,门诊费、药品购买费及处理尸体相关费用共计15680.2元,丧葬费5万元。对于被告人许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的5万元丧葬费,因双方已约定为丧葬费,且未违反法律规定,而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未主张丧葬费,故对于被告人许某某主张丧葬费支付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应当在本案中折抵其他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某某在案发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自首的指控及辩护意见,有在案的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报警记录单予以印证,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被告人许某某没有主动报警,不构成自首的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许某某在案发后对被害人受伤及死亡后所发生的费用进行积极垫付,并在判决前主动向本院缴纳预付赔偿款,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许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被告人许某某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许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提出请求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实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公正,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许某某系过失犯罪,犯罪后有一定悔罪表现,且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对于民事部分,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被害人史某某的近亲属,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因过失致被害人史某某死亡,故应当承担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史某某死亡所造成的合法经济损失。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某某当庭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院对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告人许某某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由被告人许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何某丁共同诉请并经本院确认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8230元(以上费用被告人许某某在判决前已缴纳至本院,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某某对被告人许某某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宁丽荣人民陪审员 孙耀新人民陪审员 李崇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