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董颖擘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颖擘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57号罪犯董颖擘,山东省昌邑县,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六月九日作出(2000)潍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颖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刑执字第2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3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05)枣刑执字第5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858号刑事裁定,对��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8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董颖擘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董颖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记功奖励1次,2014年1月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董颖擘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昌邑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于2014年11月26日出具了(2014)昌司调查字4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董颖擘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同意对该犯予以假释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颖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