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彩臻与王洋、杨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034-1号原告王彩臻。委托代理人李靖,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洋,居民。被告杨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臻诉被告王洋、杨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臻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彩臻撤回对杨奎的起诉。审判长肖利军审判员代方成审判员董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张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