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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关某与梁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关某,女,汉族,住德庆县德城镇朝阳。身份证×××0021。被执行人梁某,男,汉族,住德庆县。身份证×××311X。申请执行人关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德法播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4800元(2013年12月—2014年4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2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绍汉审判员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