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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15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郭新阳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5363号申请人郭新阳,女,1955年6月8日出生,大庆石化总厂职工医院口腔科医生。申请人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村,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曹长海。委托代理人王富华。委托代理人韩礼健。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5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医调字第T6121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本协议签字后十五日内,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一次性补偿郭新阳人民币18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二、本协议签字后生效,郭新阳与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郭新阳与申请人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于二○一五年五月五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612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