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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广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5号罪犯刘广,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漳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罪犯刘广因运输毒品罪经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作出(2013)陇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3年5月23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各项集体活动,“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7分;从事服装加工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并取得服装定制工初级等级证书。获奖分172.5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判处罚金5万元,全部缴纳。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广自服刑以来,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