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梁某某、梁某某、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梁某某,男。被执行人梁某某,男。被执行人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银超,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某诉梁某某、梁某某、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湖民一初字第2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梁某某、梁某某、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王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24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梁某某、梁某某、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占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