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终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耿浩等诉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65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耿增宽,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耿浩,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耿增福,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耿连生,男,1934年10月26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燕君,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上述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桂玲,女,1958年10月10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宋超,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蔡云香,女,1978年1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李润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迪,男,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闫洪烨,男,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干部。耿增宽、耿浩、耿增福、耿连生、李燕君、赵桂玲、宋超、蔡云香等八人(以下简称耿增宽等八人)因诉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耿增宽等八人向一审法院诉称:其八人系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居民。2014年1月20日,其八人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举报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非法施工。2014年3月20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回复,该项目属于非法建设,应予拆除。2014年3月26日,其八人向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提交《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要求该局依法查处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非法建设房屋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拆除违法建设。但是,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至今没有履行法定查处职责,也没有就查处情况对其八人予以回复,该行政不作为已经严重侵害其八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耿增宽等八人请求:1、确认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行政不作为违法;2、判令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2015年1月14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西行初字第96号行政裁定认为,《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违法建设:(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三)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四)其他不属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违法建设。该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前款第(二)项中所列规划文件的城镇建设工程。因耿增宽等八人向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申请查处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拆迁安置房项目已于2013年7月5日获得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制作的2013规(丰)选字0004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故按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不具备耿增宽等八人申请查处事项的法定职责,耿增宽等八人起诉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耿增宽等八人的起诉。耿增宽等八人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耿增宽等八人的上诉理由如下:涉案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拆迁安置房项目属于违法建设;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具有查处涉案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市城管综合执法局适用《北京市信访条例》处理其八人的举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即使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不具有查处本案所涉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但该局没有按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向有权查处的机关进行移送同样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违法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案中,耿增宽等八人举报的建设项目已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上述《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并不具备予以查处的行政职权。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耿增宽等八人起诉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耿增宽等八人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宁代理审判员 杨波代理审判员 沈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