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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袁瑜兰与吴家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瑜兰,吴家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527号原告袁瑜兰,女,生于1963年5月16日,汉族。被告吴家华,男,生于1988年6月1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瑜兰诉被告吴家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瑜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瑜兰撤回对被告吴家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袁瑜兰负担。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鸿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