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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14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外文誉成纸业有限公司与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外文誉成纸业有限公司,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422-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外文誉成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上列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审结。该案(2015)寿商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在你处380302871920106258号帐户上的存款118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西栋执行员  李建文执行员  李燕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