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俊山与李群新、王凤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山,李群新,周景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李俊山,男,汉族,1938年7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群新,男,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周景运,男,汉族,1946年6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山诉被告李群新、周景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群新、周景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山撤回对被告李群新、周景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世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