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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包振久与董佳旺、方保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振久,董佳旺,方保艳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173号原告包振久。被告董佳旺。被告方保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振久与被告董佳旺、方保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振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审 判 员  刘连友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