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谬某、张某甲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谬某,张某甲,罗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刑初字第42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谬某,农民。2015年2月1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2015年2月3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农民。2009年12月19日因收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七百元;2015年2月5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路检公诉刑诉(2015)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谬某、张某甲、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忆、被告人谬某、张某甲、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7月份,被告人谬某在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湖头村新横大道东141号五楼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张某甲及凌某、严茂飞(均另案处理)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1次。2014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谬某在上述出租房内容留张某甲、罗某及严茂飞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1次。2015年1月1日左右的一天傍晚,被告人谬某在上述出租房内容留李某(另案处理)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1次。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中心北路41号二楼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严茂飞及凌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1次。2014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上述出租房内容留凌某及陈强(另案处理)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1次。2015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罗某在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洋宅西村三区20号三楼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张某甲及严茂飞、程超(另案处理)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1次。上述事实,被告人谬某、张某甲、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凌某、张某乙、李某、潘某、游某、谢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照片、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谬某、张某甲、罗某目无法纪,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谬某、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张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被告人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谬某的刑期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被告人张某甲的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被告人罗某的刑期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罚金均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秀敏人民陪审员 陈孔健人民陪审员 陈方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林 瑛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