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樊国娟与樊国娟、杨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樊国娟,杨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526号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峙山路269号。法定代表人:张双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樊国娟。被告:杨维。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国娟、杨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樊国娟、杨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瀚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