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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

案由

诈骗,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曾用名胡新立,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宋付波,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王献伟犯诈骗罪,被告人李建军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李建军、王献伟到庭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基于李建军、王献伟参与本案本案的部分事实不清,经商请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决定补查事实后把王献伟、李建军移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王建诈骗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建以安排工作、办理退休手续、虚假抵押、高息存款为由,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骗取刘某等111人1291万余元,在案发前退还被害人82万余元,给被害人发放“退休金”23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2.被害人刘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王启福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建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建当庭辩称公诉机关认定诈骗朱某、杨某、王艳梅的数额不当,诈骗沈某、蒋敬林、卢红涛、余合坤、李强、郑保刚、彭桂英、陈耿、张某甲的钱财在案发前已全部或部分退还,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以公诉机关指控王建诈骗数额部分事实不清,请求对王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建以安排工作、办理退休手续、抵押借款、高息存款为由,单独或伙同他人诈骗刘某等111人1207万余元,并通过其在中国邮政银行的“虞城县梦园社区家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梦园家政”)对公帐户给被害人发放“退休金”23万余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虞城县房地产登记中心的证明等证实,王建给赵某等人办理的退休证及向刘某等人借款抵押的房产证是假的。2.中国邮政银行商丘市分行代发工资协议及交易明细证实,王建系“梦园家政”的法人代表。通过该行的“梦园家政”的对公帐户给赵桂荣等人发放工资23万余元。3.王建给刘某等人打的收条及银行存单等证实了王建收到被害人钱款并许诺给他们高息、安排工作、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4.被害人刘某、赵某等人的陈述证实,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建以安排工作、办理退休手续、虚假抵押、高息存款为由,单独或伙同他人诈骗刘某等111人1200万余元。王建给赵桂荣等人办理好退休证后,通过中国邮政银行给他们发了几个月的“退休金”后就不再发了。5.被告人王建的供述证实,其以安排工作、办理退休手续、抵押借款、高息存款为由,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诈骗刘某、赵某等人钱财。在给赵某等人办理假退休证后,通过其经营的“梦园家政”中国邮政银行对公帐户,给被害人赵桂荣等人发退休金,发几个月后就不再发了。6.被告人王建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王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诈骗朱某数额不当的问题。经查,被害人朱某陈述被王建诈骗300万余元,在朱多次给王建要钱时,王建给朱出具了300万余的欠条。王建当庭辩称诈骗朱180万余元无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王建辩称在案发前已归还或部分归还诈骗沈某、蒋敬林、卢红涛、余合坤、李强、郑保刚、彭桂英、陈耿、张某甲钱财的问题。经查,王建该辩解无其他证据证实,且被害人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但被害人沈某、张某甲、郭某、马利魁认可的王建及其亲属在案发前支付的利息及归还的诈骗钱财2万余元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关于被告人王建辩称公诉机关认定收到被害人杨某、张某乙、姜某钱财不当的问题。经查,被害人所陈述被王建诈骗数额与证人证言可相互印证,且有王建书出具的收条在卷证实。王建该辩解理由无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建及其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王建犯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建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王建诈骗被害人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赵修强审判员  袁亚光审判员  贾运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季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