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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66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5月13日。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4日。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于2015年8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缺席进行审理,原告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束。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的年龄,性格差异较大,常以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冷淡。2013年,被告为逃避债务,抛下我和年幼的孩子独自外出,对我和孩子置之不理,其行为已伤透了我的心,我于2014年5月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法院的规劝下我同意撤诉。但此后的半年时间,被告仍未与我联系,我认为与被告已无夫妻感情可言,故再次起诉法院恳请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相恋,与2010年10月1日结婚,2012年3月15日在西和县汉源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婚后于2012年3月11日生一男孩取名赵某某,一直与原告生活。起初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后来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再者被告外出打工,对原告生活不闻不问,漠不关心,致夫妻关系日益疏远,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原告便于2014年5月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给其做和好工作后,原告撤回诉讼。但被告从2013年外出打工至今,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再次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她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理应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长期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被告外出,长时间不与原告联系,对原告及孩子的生活漠不关心,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应予准许。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的主张,因孩子随原告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宜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故男孩赵朋亮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男孩赵某某由原告任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任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元合审 判 员  崔 垚人民陪审员  孙友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冉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