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程温格与刘顺新、马怀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程温格,男,1960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刘顺新,男,1952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马怀弟,男,1950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温格与被告刘顺新、马怀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温格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温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佳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