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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391号原告孙某某,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东辽县金洲。被告郭某某,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建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