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391号原告孙某某,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东辽县金洲。被告郭某某,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建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