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鼎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林家进与被告林雪玲、董希铨、曾丽红、吴晶华、梁俊、董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912号原告林家进,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林雪玲,女,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董希铨,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曾丽红,女,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吴晶华,女,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梁俊,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董月清,女,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家进与被告林雪玲、董希铨、曾丽红、吴晶华、梁俊、董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家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林雪玲、董希铨、曾丽红、吴晶华、梁俊、董月清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家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林家进负担。审判员  戴传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文静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