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8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齐运安与薛兴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运安,薛兴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813-1号原告齐运安。被告薛兴鲁。原告齐运安与被告薛兴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齐运安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薛兴鲁的银行存款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齐运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薛兴鲁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