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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五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胡宝乐与柯位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宝乐,柯位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宝乐。委托代理人赵妍,青岛城阳春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柯位强。上诉人胡宝乐因与被上诉人柯位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初字第4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宝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宝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牛珍平代理审判员  赵玉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