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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岳兴与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岳兴,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439号申请执行人:徐岳兴。被执行人: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王桂林,该××总经理。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1439号徐岳兴诉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归还徐岳兴2734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有关财产已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14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王  治  军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栋栋(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