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7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与马孟杰、施亚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马孟杰,施亚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72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高洁,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被执行人:马孟杰。被执行人:施亚月。本院在执行(2014)浙杭之证字第7330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诉马孟杰、施亚月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查明发现被执行人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处置物不易处分,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马孟杰、施亚月支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借款155122.23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72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马孟杰、施亚月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