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菜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菜民初字第4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1年12月23日生。被告郭某某,男,1976年9月14日生。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5月15日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车志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松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