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平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平信用社,王海滨,郑鸿,邱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33-1号申请执行人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平信用社,住所地永春县东平镇太平街127。代表人徐永远。被执行人王海滨。被执行人郑鸿。被执行人邱志彬。申请执行人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海滨、郑鸿、邱志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3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刚义审判员 涂书贤审判员 吕曙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升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