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超诉被告李演龙、刘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李演龙,刘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378号原告:王超,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演龙,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强,男,1967年11月14日,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李演龙、刘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超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俱艳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海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