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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郜四为与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郜四为,男,1954年10月11日生,汉族,泽州县周村镇人。被执行人李亮,男,1972年7月31日生,汉族,泽州县川底乡人。郜四为与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了(2014)泽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李亮应支付郜四为货款16635元。案件受理费188元,由李亮负担。到期后李亮未履行,郜四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亮在履行10000后,因外债太多,暂时无法一次性履行完,在各银行查询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郜四为也同意分期支付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6635元及案件受理费188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2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崔红卫执行员  靳利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