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辉与安永斌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安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陈辉。被申请执行人:安永斌。陈辉诉安永斌侵权纠纷一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陇民二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上诉人安永斌给付上诉人陈辉5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被上诉人安永斌承担。2015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陈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安永斌于2015年3月16日将判决书所确定的款项5100元交到本院,安永斌表示本案正在申诉,给他两个月时间用于申诉,申诉期间不要把钱支付给陈辉。2015年4月14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陇民申字第0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安永斌的申诉。2015年5月13日,申请人陈辉将执行款全部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陇民二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