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花雄卫与被执行人张银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雄卫,张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花雄卫(花雄伟),男,生于1972年7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银,男,生于1957年2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农民。申请人花雄卫(花雄伟)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花雄卫(花雄伟)与被执行人张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4500元。申请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花雄卫(花雄伟)以与被执行人张银私下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人民陪审员 白开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