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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丽民与马秀石、巩义市宇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民,马秀石,巩义市宇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孙丽民,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马秀石,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巩义市宇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马秀石、巩义市宇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秀石、巩义市宇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马秀石、巩义市宇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秀石、巩义市宇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四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判员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振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