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3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寿奎与福建省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寿奎,福建省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420号原告李寿奎,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四川省宜汉县。委托代理人姜绍东,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福建省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莆阳路296号。法定代表人刘邵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寿奎与福建省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寿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寿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千七百八十八元五角,由原告李寿奎负担。审 判 长 林建秋审 判 员 杨国地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宇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