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皖东辉煌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与定远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皖东辉煌农牧产业有限公司,定远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定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皖东辉煌农牧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於惠琳,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远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林武,局长。原告皖东辉煌农牧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定远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皖东辉煌农牧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少杰审 判 员  杨孝平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