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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吕昆海与被告南通五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昆海,南通五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0782号原告:吕昆海,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韩翠翠,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南通五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21号111室。法定代表人:曹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昆海诉被告南通五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庆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艺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