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自国与李中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国,李中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329号原告王自国。被告李中发。本院受理原告王自国与被告李中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自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王自国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忠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