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霍岩与薛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109-1号申请执行人霍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薛某某,女,汉族。本院霍某与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58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薛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霍某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0元、执行费65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依法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109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