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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罗平诉徐卫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罗平,徐卫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11号原告林罗平,男,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徐卫祥,男,1982年4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原告林罗平诉被告徐卫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罗平撤回对徐卫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权斌人民陪审员  修荣华人民陪审员  王燕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清连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