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唐胥路加油站与唐山国丰第一冷轧镀锌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唐山市路南区唐胥路加油站,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王和庄村被。负责人曹瑞军,职务经理。被告:唐山国丰第一冷轧镀锌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沿海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路南区唐胥路加油站与被告唐山国丰第一冷轧镀锌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7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