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刑初字第19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南充市高坪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抓获,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侯国君,四川旺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阆中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以及孙某某的辩护人侯国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10月,于某某(另案处理)邀约李某某(另案处理)、“小霍”(在逃)、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在顺庆区华光巷16号1幢一单元二号出租屋内开设赌场,使用电子游艺设备以现金换游戏分值的方式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雇用唐某某、小杨、敏敏三人在该赌场充当服务员,为参赌人员提供上分、下分服务,期间2014年9月22日至10月16日该赌场盈利66,995元。为招揽赌客该赌场提供毒品并容留多人在该赌场内吸食毒品。2014年10月16日凌晨,民警在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唐洪光等多名吸毒人员。经南充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鉴定,该场所被查获捕鱼机1组(8座)、铁甲飞龙1组(8座)具有上分、下分、退币、荧屏计分等赌博功能,认定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一人犯数罪,均应当数罪并罚。诉请本院依法分别予以判处。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孙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孙某某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罪名成立,但情节较轻。其赌场仅赌博机两组,开设时间从2014年9月22日至10月15日,获利66,995元。2、孙某某在开设赌场中作用较小,属从犯。开设赌场、购买赌博机是于某某,于某某对赌场经营负总责,并掌握了赌场的全部收入;赌客的招揽由陈某某、小霍、李某某负责;孙某某受邀参与开设赌场,与其他股东轮流值班,在赌场收入仅2,000元。于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孙某某处于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3、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属于被动容留,作用小,属从犯。赌场开设之初无人吸毒,2014年10月李某某加入后由李某某提供毒品,李某某或者赌客自制吸毒工具,李某某是容留吸毒的主犯;孙某某本人不吸毒,并劝阻过他人吸食无效。4、孙某某到案后、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5、孙某某此前一直有正当职业,无前科,属初犯、偶犯。6、孙某某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7、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孙某某进行帮教。请求对孙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初,于某某邀约孙某某、“小霍”,孙某某又邀约了陈某某在其顺庆区华光巷16号1幢一单元二号的出租屋内开设赌场,使用电子游艺设备以现金换游戏分值的方式进行赌博;同年10月于某某邀约李某某(在逃)加入该赌博场所,为参与赌博的客人免费提供冰毒在赌博场子内吸食,毒资从每天的营业额中扣除;并雇用唐某某、小杨、“敏敏”等三人在该赌场充当服务员,为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服务,容留多人在该赌博场所内吸食毒品。期间2014年9月22日至10月16日净盈利66,995元。被告人孙某某应于某某的邀约出资7,000元参与开设赌场,占有该赌博场所10%的股份,协同于某某收取订购的两台电子游艺设备“捕鱼机”,并当场支付7,000元钱,参与股东会议,负责轮流值守开设的赌博场子,在其值守期间负责维持场子内容外的秩序,监督服务员收取营业款和游戏机上分情况,并容留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在赌博场子内吸食毒品。被告人陈某某受孙某某的邀约,以看场子、邀约赌客的方式入股,占有该赌博场所10%的股份,在赌场开设后邀约其熟人、朋友参与赌博,介绍招聘在其他游艺场所上班的服务员到其赌博场子内上班,在其值守该场所时,负责维持场子里外的秩序,监督服务员收取营业款和游戏机上分情况,并容留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在赌博场子内吸食毒品。2014年10月16日凌晨,民警在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唐洪光等多名吸毒人员。经南充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鉴定,该场所被查获捕鱼机1组(8座)、铁甲飞龙1组(8座)具有上分、下分、退币、荧屏计分等赌博功能,认定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另查明,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于2014年10月21日扣押了捕鱼机二组(共16座)、陈某某的移动电话一部。收缴了涉案款物3,785元。被告人孙某某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证实其平时表现较好,社区愿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庭审质证、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0月16日凌晨,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华光巷一居民楼人家中有两台捕鱼机及十余名人员滞留赌博,经查陈某某系利用赌博机开始赌场的人之一。2、二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孙某某、陈某某犯罪时系成年人。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16日凌晨,民警抓获陈某某;2014年11月1日在高坪区抓获孙某某。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顺庆区公安分局对顺庆区长丰巷民居内以赌博机进行赌博且在赌场里吸毒的人员唐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彭某某行政拘留20日;对参赌人员文某某罚款500元;对赌场里吸毒的李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15日、15日、5日。5、赌博工具照片。6、孙某某、陈某某手机银行交易信息。7、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办案单位于2014年10月16日收缴持有人唐梅现金3,785元;矿泉水瓶吸毒工具一个。10月21日扣押持有人陈某某移动电话一部,捕鱼机2组。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陈某某于2013年7月4日因赌博被东南派出所行政拘留三日。9、提取笔录。提取了陈某某使用的手机中与本案有关联的联系人电话号码、短消息等。10、房屋租赁合同。罗某某提供的华光巷1号1层33号房屋租赁合同。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11、检验报告。证实经对吸毒人员张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等人的尿液进行检验,结果均呈阳性。12、情况说明。证实民警对陈某某手机短信提取后,根据内容计算出该赌场从2014年9月22日至2014年10月16日的净利润为66,995元。13、收据、社区意见。证实孙某某在审理期间退赃5,000元,孙某某所在社区证明孙某某平明表现较好。二、南公(治)认字(2014)第07号鉴定文书。证实经南充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鉴定,被查获捕鱼机1组(8座)、铁甲飞龙1组(8座),具有上分、下分、退币、荧屏计分等赌博功能。认定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三、勘验、检查笔录。四、辨认笔录。李波对李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的辨认;赵某某、唐某某对李某某、唐某某的辨认;赵某某、彭某某、杨某某对唐某某的辨认;王某某对陈某某的辨认;孙某某对李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小于(于某某)的辨认;陈某某对于哥(于某某)、孙某某的辨认;唐某某对于哥(于某某)、孙某某的辨认。五、证人证言1、证人邵某某、罗某某证言。证实罗某某、林某某将住房华光巷16号1层2号租给外省人小于,后来房子里放了几台赌博机器。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唐某某、杨某某、彭某某、文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其在顺庆区华光巷一居民小区一楼住房里的游戏厅打捕鱼机赌博,在游戏厅内免费吸食毒品;李波证实毒品是由李某某一个人负责提供;杨怀兵证实“四哥”在场子里有股份,场子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给客人免费吸食,平时四哥就坐在吸冰毒的房间的事实。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陈某某(鹏)介绍到这个游戏厅上班的。负责给客人上、下分收钱,给客人发烟倒水服务;每天上班12小时,每天的工资是150元。游戏厅里有两台捕鱼机(每台8个座)供客人赌博,服务员有她和杨姐、敏敏三个。场子的老板她知道的有于哥、小贺、陈某某。游戏厅里有人吸毒,因为他们经常有人问她“四哥”来没,要找四哥拿东西来游戏厅里吸毒,有时在游戏厅里的小房间吸,还有的在外面边打游戏边吸毒。当天警察在场子里抓获的人有4、5个吸了毒的。六、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12日至10月15日,他和小于、小贺、陈某某、李某某等五人合伙在顺庆区华光巷一小区一楼的居民住房里,开了一个以捕鱼机的方式赌博的场子,里面购买了两台八座的捕鱼机供赌客赌博,他出资7000元占股百分之二十,小于是大股东,陈某某、小贺、李某某各占百分之十股份。为了吸引赌客他们场子还免费提供冰毒吸食,冰毒是由李某某贩卖到场子里的,一般一天卖400—600元的冰毒,他们场子向李某某保证要购买至少400元的冰毒,因为李某某拉了很多赌客来场子赌博,所以李某某占的干股,也要分红,陈某某和小贺也是干股。给陈某某、小贺、李某某各百分之十的干股是因为陈某某等人认识喜欢打捕鱼机的人多,需要陈某某等人邀人来赌博。房子是小于租的。场子从开业到被公安查处,每天都是24小时不停的经营。李某某是10月1日才参与到场子经营里面来的,基本上每天都在场子里,主要负责免费提供400—600元的冰毒给场子里打捕鱼机的客人,再由场子的总收入每天支付李某某买卖冰毒的钱。服务员有小杨、小唐、敏敏。她们的工作主要是给玩捕鱼机的客人上下分收、付钱、打扫卫生、给客人提供免费的黄鹤楼香烟以及倒水等。每天的工资是150元,李某某来后每天还要保证给李某某400至600元的冰毒钱。小于负责场子的总管理,并给捕鱼机打码(更新程序),他和小贺、陈鹏轮流在场子里值班,负责维持场子秩序,监督服务员等,并将场子收支情况以短信发给另外的股东。李某某负责给来场子里赌博的人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购买冰毒的钱是由场子出,免费提供给赌客吸食。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他在南充用的名字叫陈某某。2014年10月15日晚上,他在捕鱼机场子里值班,有十几个客人在打捕鱼机,服务员唐梅在上班。期间,李某某来耍了半小时就离开了,大概16日凌晨警察突然来检查,发现他们的游戏厅在赌博,就把他和其他客人一起带到公安局了。这个场子是“涛涛”(孙某某)、小于、小贺、李某某一起开的。今年9月份,涛涛喊他带点人去孙某某开的场子赌钱,平时帮忙跑一下场子的事情,还说给他抽百分之十的赢利做回报。他答应了。由于当时才开张,“涛涛”、小于、小贺、李某某四人都到场子里来,叫他好好帮到管场子并邀人来耍。小贺负责管账记录游戏机当天的分数;到出租屋收取服务员交的钱,并将每天的收支情况用短信发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是偶尔到场子里转一下。他在这里负责邀约客人来里面耍,维持场子的里外秩序,遇到突发情况向几个老板汇报,值班的时候,服务员忙不过来,就帮服务员给客人上下分。场子里放有两台捕鱼机,每台可以同时供8人赌博,开场子的房子是谁租的他不知道。场子有三个女服务员唐某某、敏敏、小杨分三班,每班12小时,负责给客人上下分,收取、支付客人上下分的钱。服务员的工资每天是150元。场子里面小屋是专门的休息室,每天晚上一直都有打捕鱼机的人在这个房间里吸食冰毒。当晚你们警察来之前大约有4、5个客人在里面吸食了冰毒,这4、5个客人和他一起被抓回到公安局。李某某大概是10月1日左右参股到游戏厅的,李某某来之后场子才提供免费冰毒给客人吸食,场子是否支付李某某冰毒钱他不知道。这个场子是于哥总负责,他和小贺、涛涛三人负责在场子里值班,小贺还有管账和管钱,李某某参股后主要负责给场子提供冰毒,以及邀约认识的人来赌博。赌场的赢利情况小贺每天发到他手机上。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对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与于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管理赌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一人犯数罪,均应当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扣押的捕鱼机二组(共16座)、收缴的现金3,785元、矿泉水瓶吸毒工具一个、陈某某移动电话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许文英人民陪审员 钟定钢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党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