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玉田县汇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顺鑫纸制品厂、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汇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顺鑫纸制品厂,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314号原告:玉田县汇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地址:玉田县虹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庆立,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市顺鑫纸制品厂,地址:天津市宁河县宁河镇西关村。法定代表人:XX,系厂长。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汇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顺鑫纸制品厂、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汇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天津市顺鑫纸制品厂、XX1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汇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天津市顺鑫纸制品厂、XX1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桑秀青审 判 员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道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蒲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