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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好玉与王新顺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好玉,王新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王好玉,男,193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新顺,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好玉与被告王新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好玉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好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好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