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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林故意杀人罪,陈林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09号罪犯陈林,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9日作出(2008)渝二中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林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附带民事赔偿3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2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高法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林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3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2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陈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4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陈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其无民事赔偿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海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