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593号原告李某某,男,1990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被告赵某某,女,1990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与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凡吾审判员 裴国刚审判员 霍 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士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