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叶伟与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翟桂芳,谭景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269号原告叶伟,男,1983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杜元村黄庄27户,身份证号码:341202198301042714。委托代理人:李春奇,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催雪,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桂芳,女,1970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王湾村谭新园47户,身份证号码:341202197002182528。委托代理人:张万文,上海市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景启,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教办室416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6811213472。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诉被告翟桂芳、谭景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学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静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