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段某与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毛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430号原告段某,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蔡军,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陶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