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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宋树跃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树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49号罪犯宋树跃(乳名连河),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05)枣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树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1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5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宋树跃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树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记功奖励一次,2014年5月表扬奖励一次,2014年11月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2月嘉奖奖励二次,2014年1月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宋树跃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枣庄市市中区司法局于2015年3月27日出具了市中司评字(2015)第02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宋树跃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该犯对所居住社区无社会不良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树跃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