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李娟与李娟、徐树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李娟,徐树宏,李海滨,方莉,朱继星,徐红英,徐良,徐红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121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讼代表人徐军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源、许玮。被告李娟。被告徐树宏。被告李海滨。被告方莉。被告朱继星。被告徐红英。被告徐良。被告徐红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诉被告李娟、徐树宏、李海滨、方莉、朱继星、徐红英、徐良、徐红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