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文华与蒋家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家兴,黄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家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华。上诉人蒋家兴为与被上诉人黄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商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春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葛继光、代理审判员黄丹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蒋家兴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蒋家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家兴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48元,减半收取11424元,由上诉人蒋家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春霞审 判 员 葛继光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