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今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北京今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7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听栋,社长。委托代理人张灵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合军,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今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爱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政,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会玲,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习报社”)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今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金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今日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又重新作出了(2013)郑民四终字第179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重审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又做出(2014)金民二初字第2907号民事裁定,学习报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学习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张灵全、被上诉人今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军政、魏会玲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均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有效主张各自的权利,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无效,遂于庭审结束后至判决前,告知原、被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经告知后,原、被告仍未变更诉讼请求。由于原、被告主张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故依法驳回原、被告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的起诉;二、驳回被告北京今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反诉。案件受理费38443元,退还原告。反诉费42800元,退还被告。宣判后,学习报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书》无效,在通知双方变更诉讼请求后双方都未予变更,故裁定驳回双方诉讼请求,该裁定与事实和法律不符。被上诉人今日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当事人双方均主张合同有效,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无效,在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依法进行实体审理。上诉人的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90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判长 毕传武审判员 马婵娟审判员 王育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娇 来源: